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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2017年部门预算说明
一、部门基本情况
1、职能职责
湖南建工集团总公司成立于1952年7月,前身为湖南建工局,1983年转体,1992年成立集团总公司,部门职责是管理原建工局公务员离退休人员。业务范围包括:勘察设计、科学研究、高等职业教育、建筑安装、路桥施工、水利水电施工、新能源建设、设备制造、房地产开发、对外工程承包、劳务合作、进出口贸易、城市综合运营等。所属两家事业单位湖南城建职业技术学院和湖南建筑高级技工学校,两校的职责是培养高等学历技术型人才,涉及的业务范围有高等学历教育、技校教育、成人继续教育、相关培训、相关技术服务、相关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
2、机构设置
湖南建工集团总公司下辖湖南省第一、二、三、四、五、六工程有限公司和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湖南建工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建工华旺租赁有限公司、湖南建工相山投资集团等68家综合建筑类、建筑相关产业类子公司、300余家分公司和湖南城建职业技术学院、湖南建筑高级技工学校两所学校,其中只有两所学校为财政拨款事业单位。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2017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包括:
1、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本级
2、湖南城建职业技术学院
3、湖南建筑高级技工学校
三、部门收支概况
2017年部门预算包括本级预算和所属单位预算在内的汇总情况。收入既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又包括事业单位经营服务等收入;支出包括总公司本部公务员编制的离退休人员经费及所属两个学校的基本运行经费,又包括两校发展的专项经费。
(一)收入预算,2017年年初预算数21814.14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11419.14万元,纳入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10062万元,中央财政补助333万元。收入较去年增加997.52万元,主要是因为职工工资及离退休费提标补助增拨、2016年招生人数较上年增加导致非税收入预算增加,以及中央财政补助增加333万元。
(二)支出预算,2017年年初预算数21814.14万元,其中,教育支出20672.19万元,科学技术支出30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591.95万元,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支出400万元,住房保障支出120万元。支出较去年增加了997.52万元,主要是职工工资及离退休费提标补助增加,以及技校教学实训综合楼建设项目增加了支出预算。
四、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预算
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11419.14万元,具体安排情况如下:
(一)基本支出:2017年年初预算数为9427.14万元,是指为保障单位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用于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以及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
(二)项目支出:2017年年初预算数为1992万元,是指单位为完成特定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而发生的支出,包括有关事业发展专项、专项业务费、基本建设支出、对市县专项补助等。其中:一般行政管理事务支出400万元主要用于新能源项目;科技条件与服务30万元,主要用于财税管理系统软件的购置;高等职业教育支出1562万元,主要用于学校的维修改造工程和教学设备的购置。
五、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机关运行经费
2017年本部及下属两个学校机关运行经费财政拨款预算0万元。
2、“三公”经费预算
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数为88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38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50万元,均为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与2016年持平。
3、政府采购情况
2017年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各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总额4179.64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1611.2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2568.44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0万元。
4、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2017年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六、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省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五、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六、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七、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八、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九、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一、“三公”经费:纳入中央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中央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二、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第二部分:部门预算公开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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